骆勇坚团队认为,本案中,判断是由电池供应商还是改装商家承担责任,需要先判断造成事故的原因是锂电池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还是电池被改装后所出现的问题。“无论是供应商生产的锂电池存在问题,还是因商家非法改装导致电池出问题,都应视为锂电池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是哪个环节出的问题就由谁去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此,河南通参律师事务所的刘鹏举律师认为,对于“电动自行车失火”到底是承担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根据上述法律原则,一般情况下,只有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禁止性法律规定,引起火灾导致伤亡的情况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才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除了将锂电池带回家充电外,还有诸如“飞线”等违规充电行为,一旦这些行为导致火灾该如何追责?“违规充电造成事故和伤亡是否应以失火罪追究刑责,要看行为人对于违规充电可能会导致的危害结果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骆勇坚团队认为,当行为人通过“飞线”等手段充电时,其主观上应当能预见失火的危害结果。“在过失心态下,其违规充电行为造成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骆勇坚及其团队介绍,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只有当失火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当电动自行车起火后,即便未造成人员伤亡,只要出现了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当事人也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骆勇坚说。
奇米999-第952集近日,一则有关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时突然爆炸引发火灾、造成两死一伤的裁判文书引发了网友热议,该案经过一审、二审裁判,被告人周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针对网友提及,当电动自行车在室外规定场地内充电时失火,是否也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时,骆勇坚团队介绍,当电动自行车在规定的室外充电棚内充电起火的,应由消防救援机构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经调查认定,如果是电动自行车所有者的原因引发事故,应按相关规定追究车主法律责任;如果是室外充电棚的建设和使用方违反相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则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可能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法律及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这种情况下,首先我们要考虑法律中的‘过错原则’,其次我们要分析产品质量的法律关系。”刘鹏举认为,如果锂电池供应商提供的锂电池符合国家要求的产品行业标准,其产品不存在缺陷和质量问题,那么供应商则不用承担责任,反之,供应商则需要承担因产品质量缺陷而导致的侵权责任。“如果属于当事人私自改装,那么在锂电池没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在后续充电或使用中引起的事故,则需要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
针对上述案例,有网友认为被告人周某是由于造成了两死一伤的严重后果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仅是电池爆炸失火但未造成人员伤亡,则不会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刘鹏举认为,之所以让当事人承担刑责,主要是基于失火罪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骆勇坚团队则认为,即便当事人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也可能面临多项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外,应急管理部在2021年公布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也明确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如果有上述行为且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裁判文书显示,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如下事实:2023年4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在丰台区家中,在北侧卧室桌上给其电动自行车使用的锂电池进行充电,4月7日4时许,充电中的电池突然爆炸引发火灾,火势产生大量浓烟,灭火后,消防救援人员从周某家中和楼道内救出被害人郭某(女,殁年88岁)、黄某(女,殁年52岁)、陈某某。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和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既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请求赔偿;而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情形,且达到相应情节的,可能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看充电棚的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比如充电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其次也要看锂电池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刘鹏举表示,如果是车棚管理者存在懈怠管理的情况下,发生火灾只对其他电动自行车和设施造成了一定损失,未发生人员伤亡,这种情况需要界定当事人和车棚管理者的过错比例问题,双方需要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对其他电动自行车和设施损失进行赔偿。
如何更好避免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发生?刘鹏举律师建议,首先,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及物业管理公司、社区居委会等众多责任主体要共同担起社会责任,监管部门运用全链条式监管手段进行监督管理,才能消除安全隐患,遏制事故发生;其次,要从源头监督,加强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的安全质量管理,治理电动自行车改装、超标问题。
如果电动自行车按照规定充电,依然在充电时造成了起火事故,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过错,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及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既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请求赔偿。“电动自行车按规定操作充电依然造成了起火事故,如果不存在违反禁止性规定情况的话,就要看有没有第三方原因。”刘鹏举表示,如果外界隐患都不存在,可以认定为意外事件,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予追究当事人责任,但民事赔偿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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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笔 00:09808.12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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