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郃中林表示,为贯彻落实好2022年修改的《反垄断法》第十一条有关“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的要求,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等条款作出了具体规定,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q1制片厂卢姗姗郃中林介绍,反垄断法的实施有所谓的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两种途径。在我国,公共实施主要是指反垄断行政执法,私人实施主要是指反垄断民事诉讼,两者并行不悖、相辅相成。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方面,就人民法院工作而言,一方面通过审理反垄断行政诉讼案件,依法监督和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努力健全与行政执法的高效衔接,推动提升反垄断执法司法合力。

三是在法律适用方面。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了纵向协议例外,以便与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纵向垄断协议“安全港”制度相衔接。将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出台“安全港”的具体适用标准后,根据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就可以直接援引适用。此外,对于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问题,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发布的部门规章或者反垄断指南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参照或者参考。

一是在程序衔接方面。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反垄断行政查处后的后继民事诉讼,并将可以提起后继民事诉讼的最早时间节点由原司法解释规定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修改提前至“处理决定作出后”,这样更便于当事人起诉、更高效实现行政处理与民事诉讼的衔接。第十三条规定了行政执法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并行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中止诉讼。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与第三款则通过规定诉讼时效中断和重新计算的方式进一步细化了行政执法与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

二是在事实认定方面。第十条明确垄断行为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原则上推定真实但可例外推翻”的证据规则,赋予反垄断行政处理决定在民事诉讼中较高的证明价值,切实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

👬(撰稿:凌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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